關于印發《孝感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導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建局,市直“三區”建設局,孝昌縣水務局:
為加強二次供水管理,規范我市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等工作,提高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水平,根據《湖北省城鎮二次供水工程技術導則》《孝感市城鎮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我市組織制定了《孝感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導則》?,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附件:孝感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導則
2020年12月25日
孝感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導則
前 言
為落實《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湖北省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3號),規范和指導孝感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質量和二次供水安全,提高二次供水運行管理水平,滿足用戶對水量、水質、水壓的需求。依據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特制訂本技術導則。
本技術導則主要內容包括:1 總則;2 術語;3 基本規定;4 水質、水量、水壓;5 系統設計;6 設施設備;7 加壓泵房;8 電氣、儀表及自動控制;9 安全防護;10 施工;11 調試、驗收及移交;12 設施維護與安全運行管理。
1 總則
1.1為落實省政府頒布的《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湖北省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3號),保證供水水量、水壓和水質,制訂本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于孝感市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與工業建筑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調試、驗收、設施維護與安全運行管理。
1.3 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除應符合本導則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1 城市二次供水
當民用與工業建筑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市政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消毒和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2 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包括泵房、水池(箱)、水泵機組、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容器、供水管道(從城市市政供水管道取水點閥門位置至最終用戶計量表)等設施。
2.3 增壓設施
用于提高供水壓力的設施,包括水泵、電機、控制設備等。
2.4 引入管
由城市市政供水管網引入至小區給水管網的管段。
2.5 智能水表
具備計量數據準確傳輸或數據交換功能的水表。
2.6 低阻力倒流防止器
嚴格限定管道中水只能單向流動的水力控制組合裝置,它的功能是在任何工況下防止管道中的水倒流,且在2m/s流速時水頭損失小于0.03MPa的倒流防止器。
2.7 二次供水加壓泵房遠程監控管理平臺
是指對二次供水加壓泵房(以下簡稱“加壓泵房”)進行數據采集、監視和控制的信息化管理系統,用于加壓泵房的遠程控制與管理。
2.8 智能終端
是指遠程控制管理平臺與現場二次供水設施之間信息交換的聯接設備。主要用于實現加壓泵房現場數據采集、設備控制、視頻門禁控制、泵房環境監測、數據傳輸等功能。
3 基本規定
3.1 城鎮供水管網服務壓力標準應根據城鎮水廠的服務區域及其地面高程變化等因素確定。供水服務點的地面高程不高于城鎮水廠的地面高程時,城鎮供水管網服務壓力標準為不低于0.12Mpa。
3.2 當生活飲用水用戶對水壓、水量要求超過城鎮市政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必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3.3 二次供水不得影響城鎮市政供水管網正常供水。
3.4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的二次供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設計方案須經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同意。
3.5 二次供水設施的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50年或與主體工程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致;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6 二次供水構筑物與管道的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相應的抗震設計類別及設防標準,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 確定。
3.7 二次供水工程的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的規定。
3.8 二次供水設備應設置遠程監控管理平臺系統。
3.9 二次供水設施應獨立設置,并應有建筑圍護結構。
3.10 二次供水設施應具有防倒流和防污染措施。
3.11 二次供水設施中的涉水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17219)的有關規定。
3.12 二次供水設備應有銘牌標識和產品質量相關資料。
3.13 加壓泵房應配備智能終端設備,其電氣元器件與成套設備應能適應孝感地區環境及氣候特點的工業級產品。
3.14 新建和改造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本《導則》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5 二次供水設施應有運行安全保障措施。
3.16 二次供水設備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15年,其中壓力容器、電氣元件等配套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按相關規定確定。二次供水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實際運行時間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經安全評估并進行必要的大修或更新后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4 水質、水量、水壓
4.1 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有關規定。
4.2 二次供水水量應根據小區及建筑物使用性質、規模、用水范圍、用水器具及設備用水量進行計算確定。用水定額及計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50331)的有關規定。
4.3 二次供水系統的供水壓力應根據其最不利用水點的工作壓力確定。
5 系統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二次供水系統設計應與城市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和用戶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5.1.2 二次供水系統的設計應遵循“節能節水,綠色環保,高效安全”的原則,滿足運行管理方便,施工、維修、監測簡單等要求。
5.1.3 二次供水系統改造的設計須考慮原有構(建)筑物的荷載及整體安全性。
5.1.4 二次供水加壓系統應有防倒流措施,并進行水錘分析計算后釆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1.5二次供水的加壓設備、水池(箱)及供水管道等設施應獨立設置,不應與非生活飲用水的加壓設備、水池(箱)等合建。
5.1.6 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戶應分別獨立計量,計量器具的選用應征求供水企業意見,并與供水企業的遠程監控管理平臺兼容。
5.1.7 居民住宅應按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終端服務標準要求計量到戶、一戶一表,其結算水表及表前供水管道應設置于戶外。
5.1.8 加壓泵房應配置與供水企業的遠程監控平臺相兼容的智能終端設備,且該設備應接入供水企業的遠程監控管理平臺。
5.1.9 二次供水系統宜設置余氯(總氯)、濁度、pH值等水質在線監測儀表。
5.2 系統選擇
5.2.1 二次供水應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網壓力,并依據城市供水管網條件,綜合考慮小區(建筑物)類別、高度、使用標準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合理選擇二次供水系統。
5.2.2 二次供水系統可采用下列方式:
1.加壓設備和高位水池(箱)聯合供水。
2.低位水池(箱)和變頻調速水泵聯合供水。
3.疊壓供水。
4.氣壓供水。
5.2.3 二次供水方式的選擇
5.2.3.1 應根據市政管網壓力、流量和小區(建筑物)規劃指標、場地豎向設計以及用水安全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二次供水方式和規模。
5.2.3.2 應根據需要按“總體考慮,分步實施”的原則分期建設項目,以達到滿足總體使用要求。
5.2.3.3 選擇疊壓方式供水應有嚴格的使用條件。
1. 適用條件:
(1)與增壓設施進水管直接相連接的市政管道管徑≥DN300且最低壓力≥0.28MPa,供水量應得到充分滿足。
(2)增壓設施進水管過水面積不大于市政管道過水面積的1/3,流速宜≤1.2m/s。
(3)疊壓供水的選用應以小區或單體建筑設計總流量校核一條引入管管道的水流速度,并應符合表5.2.3的規定。
表5.2.3引入管管道的水流速度
公稱直徑(mm) |
DN100 |
DN150 |
DN200 |
DN250 |
DN300 |
水流速度(m/s) |
<0.60 |
<0.70 |
<0.80 |
<0.85 |
<0.90 |
2.下列區域嚴禁選擇方式疊壓供水:
(1)城市供水管網水量不足、壓力不穩定、波動過大的地區、經常性停水的供水區域。
(2) 含有賓館、洗浴中心等用水量大、用水集中的用戶,或規模在3000人以上的小區。
(3)要求不間斷供水的用戶。
(4)對有毒物質、藥品等危險化學物質進行制造、加工、儲存的工廠、研究單位和倉庫等用戶。
5.3 設計要求
5.3.1 二次供水系統的設計流量和管道水力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
5.3.2 二次供水系統設計用水量計算應包括最高日用水量、管網漏失水量和未預見水量,小區管網漏損率不應超過10%。
5.3.3 加壓泵房進水總管道上應設置低阻力倒流防止器及維修閘閥,出水總管道上應設置持壓閥。
5.3.4 高層建筑釆用減壓閥供水方式的系統,閥后配水件處的最大壓力應按減壓閥失效情況下校核,其壓力不應大于配水件產品標準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
5.3.5 新建、擴建、改建的居民住宅小區進水總管處應設置小區總考核水表。
5.3.6 結算水費的水表應選用智能水表,宜在建筑物的首層或給水管道井(水表井)內集中設置。
5.3.7 二次供水范圍內,使用性質不同或水費單價不同的用水應分系統、分表計量。
5.3.8 小區樓群高度較高及地形高差較大時,應采用分區增壓的供水方式,以7-8層為一個豎向分區,各壓力分區應獨立設增壓供水系統。
5.3.9室內二次供水管道宜設置在管道井內,根據安裝環境,二次供水管道和水表應考慮可靠的隔熱或防凍措施。室內外明設的管道應設置清晰的標志,釆取防止曝曬、紫外線侵害及機械外力損傷的措施。
5.3.10 二次供水系統改建的設計須考慮原有構(建)筑物的荷載及整體安全性。
5.3.11 二次供水加壓泵房必須采用自動化控制設備,實現智能化管理。
5.4 管道布置
5.4.1 小區的室外供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并宜釆用兩條引入管。當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住宅小區規模在7000人以上時,與小區二次供水管網連接的增壓泵出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環狀管網應設置閥門分段。
5.4.2 二次供水管道設計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等規定。
5.4.3 嚴禁二次供水管道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
5.4.4 建筑物內共用的二次供水管道應便于維修,不得直接敷設在建筑物結構內。
5.4.5 二次供水設施引入管應從條件許可的城市供水管網單獨引入,并設置低阻力倒流防止器。低阻力倒流防止器應符合現行《低阻力倒流防止器》(JB/T11151) 和《低阻力倒流防止器應用技術規程》CECS259及有關標準的規定。
5.4.6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路補償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要求。
5.4.7 建筑物的二次供水引入管應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網或閥門井、水表井;拐彎處宜設支撐;當穿越承重墻或基礎時, 應預埋鋼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墻處應預埋防水套管。
5.4.8 給水管道應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須穿越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的要求設置防護閥門等措施。
5.4.9 室外二次供水管道與建筑物外墻平行敷設的凈距不宜小于1.0m,且不得影響建筑物基礎;供水管與污水管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為0.8m,交叉時供水管應在污水管上方,且接口不應重疊,最小垂直凈距應為0.1m,達不到要求的應釆取保護措施。
5.4.10 埋地金屬管道應做防腐處理,埋地非金屬管道宜設置示蹤帶。
5.4.11 管道不應穿過抗震縫。當給水管道必須穿越抗震縫時宜靠近建筑物的下部穿越,且應在抗震縫兩邊各裝一個柔性管接頭或在通過抗震縫處安裝門形彎頭或設置伸縮節。
6 設施設備
6.1 水池(箱)
6.1.1 水箱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 17051)和《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17219)的有關規定,矩形給水箱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圖集《矩形給水箱》(12S101)進行安裝。
6.1.2 水箱應選用食品衛生級不銹鋼材料制作,不銹鋼材料不得低于 06Crl9Nil0,焊接材料與其他結構件應與水箱材質相匹配,焊縫應進行抗氧化處理。
6.1.3 高位水箱容積設計不得超過用戶24小時用水量,低位水箱容積設計不得超過用戶12小時用水量。當水池箱容積大于50m3時,宜分為容積基本相等的兩格,并能獨立工作。
6.1.4 高位水池箱位于屋頂時其進水管應采用液位控制閥和電磁遙控浮球閥,其它水箱進水管必須采用液位控制閥,且具有機械和電氣雙重控制功能。當達到溢流液位時,閥門自動關閉并報警;當達到超低液位時,自動停泵并報警。
6.1.5 水箱宜獨立設置,且結構合理、內壁光潔、內拉筋無毛刺、不滲漏。
6.1.6 水箱宜設置在維護方便、通風良好的房間內;室外設置的水箱及管道應有防凍、隔熱措施。
6.1.7 水箱高度不宜超過3m不宜低于2m。當水箱高度大于1.5m時,水箱內外應設置不銹鋼爬梯。
6.1.8 水箱外壁與建筑物本體結構墻面或其它池壁之間的間距,應滿足施工或裝配的要求,無管道的側面,凈距不宜小于0.7m,安裝有管道的側面,凈距不宜小于1.0m;水箱與室內建筑凸出部分間距不宜小于0.5m;頂板面與上面建筑本體板底的凈空不應小于0.8m;水箱底部應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3m,并應具有排水條件。
6.1.9 水箱應設進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氣管、人孔,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水管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
2. 出水管管底應高于水池(箱)內底,高差不小于0.1m,且吸水口應能防止漩渦產生的措施。
3. 進、出水管的布置不得產生水流短路,必要時應設導流裝置。
4. 進、出水管上必須安裝閥門,水箱應設置水位監控和溢流報警裝置。
5. 溢流管管徑應大于進水管管徑,宜采用水平喇叭口溢水,溢流管出口末端應設置耐腐蝕材料防護網,與排水系統不得直接連接并應有不小于0.2m的空氣間隙。
6. 泄水管應設在水箱底部,管徑不應小于DN50。水箱底部應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或集水坑。泄水管與排水系統不得直接連接并應有不小于0.2m的空氣間隙。
7. 通氣管管徑不應小于DN50,通氣管口應采取防護措施。
8. 水箱人孔必須加蓋、帶鎖、封閉嚴密,人孔高出水箱外頂不應小于0.1m。圓型人孔直徑不應小于0.7m,方型人孔每邊長不應小于0.6m。井蓋應釆用不銹鋼材質。
9. 水箱(池)在投入使用前,必須做滿水試驗,并強制清洗消毒。
10. 當生活飲用水水池(箱)內的貯水48小時內得不到更新時,應當設置消毒設施;確不具備設置消毒設施條件的,應采取現場投加消毒劑的方式消毒。
11. 消毒設備的設計、安裝和使用應符合國家、行業等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2. 新建的二次供水設施的水池(箱)應設置消毒設備。消毒設備可選擇臭氧發生器、紫外線消毒器和水箱自潔消毒器等,其設計、安裝和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6.2 壓力水容器
6.2.1 壓力水容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壓力容器》(GB150)及有關標準的規定。
6.2.2 壓力水容器應選用食品衛生級不銹鋼材料制作,焊接材料應與壓力水容器材質相匹配,焊縫應進行抗氧化處理。
6.2.3 二次供水采用氣壓給水方式時應選用隔膜式氣壓罐,氣壓罐有效容積應與水泵允許啟停次數相匹配。
6.3 水泵機組
6.3.1 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設施選用的水泵,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泵的噪聲測量與評價方法》GB/T29529中的B級及以上要求;振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泵的振動測量與評價方法》GB/T29531中的B級及以上要求。
6.3.2 二次加壓的系統應采取全自動控制,并備有手動控制模式。每臺水泵的出水管應設閘閥、低噪音低阻力式防水錘止回閥、伸縮器(橡膠接頭)、壓力表,出水干管應設置總閥,每臺水泵的吸水管上必須裝設閘閥。水泵與基座間應安裝減震裝置。
6.3.3 二次供水設施中的水泵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額定流量大于10m3/h水泵運行效率不低于65%。
2. 水泵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部件材質應選用食品衛生級不銹鋼;使用鑄鐵部件的,表面須采用靜電環氧樹脂電泳處理;配套電機外殼應選用耐腐蝕不銹鋼。
3. 水泵配套電機能效等級應為《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8613)中3級或3級以上要求;水泵配套電機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5;絕緣等級應不低于F級。
4. 采用一對一變頻調速控制時,水泵額定轉速時的工作點應位于水泵高效區的末端;同時供水壓力控制波動范圍應在士0.01MPa 之內,壓力儀表顯示精度不應低于0.01MPa;變頻器應設置下限頻率; 變頻控制柜(箱)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微機控制變頻調速給水設備》CJ/T352的規定;
5. 用水量變化較大的用戶,宜采用多臺水泵組合供水;
6. 應設置備用水泵,備用泵的供水能力應不小于最大一臺運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6.3.4 水泵機組與控制部分宜采用成套系統。
6.3.5 每臺水泵宜設置單獨的吸水管。
6.3.6 水泵吸水口處變徑應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處變徑應采用同心管件。
6.3.7 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當因條件所限不能自灌吸水時應采取可靠的引水措施。
6.3.8 壓力變送器應安裝在出水總管的震動小、水壓平穩處。壓力變送器量程選擇應為工作壓力的1.5-2.0倍。
6.3.9 疊壓給水設備的選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2. 應結構合理、節能、安裝及操作方便、運行安全可靠、易于維護管理。
3. 應有產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質量檢測報告與衛生監督部門的衛生許可批件。
4. 設備的性能、材質和衛生要求等,應滿足城鎮建設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對供水水質等方面的要求。
5. 設備應具備手動、自動啟停功能及配置,并滿足運行參數可實時存儲和遠程傳輸的要求。
6.4 管道與附件
6.4.1 二次供水給水管道及附件應采用耐腐蝕、壽命長、水頭損失小、安裝方便、便于維護、衛生環保的材質,并應符合相應的壓力等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6.4.2 室內不同供水壓力分區的二次供水管道及附件,應進行標識。
6.4.3 室外二次供水管道應根據工程地質條件及安裝環境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管材及配套管件,不同管徑的管材及配件材料宜按表6.4.3確定。
表6.4.3 室外二次供水管道的管材及配件材料選用
管徑(mm) |
選用管材及配件名稱 |
相關標準 |
DN<100 |
★PE給水管及配件 |
GB/T50349-2005 |
PSP鋼塑復合給水管及配件 |
CJ/T183 CJ/T253 CJ/T237 |
|
100≤DN≤300 |
★球墨鑄鐵管及配件 |
GB/T13295 |
不銹鋼給水管及配件 |
GB/T12771 |
|
300<DN≤1200 |
★球墨鑄鐵管及配件 |
GB/T13295 |
螺旋焊或卷制直縫焊鋼管及配件 |
GB50268 |
注:1. ★標記的產品為該類管徑產品中推薦的首選產品。
2. 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中,樓層9層(含9層)以下的DN<100管道及配件表前可選用PE,表后可選用PPR材質。
3. 如需選用其它給水管材需征求供水企業意見。
6.4.4 室內二次供水管道管材及配件材料的選用宜按表6.4.4確定。
表6.4.4 室內二次供水管道管材及配件材料的選用
管徑(mm) |
選用管材及配件名稱 |
相關標準 |
20≤DN≤300 |
★襯塑復合管及配件 |
GB/T28897-2012 |
不銹鋼給水管及配件 |
GB/T12771GB/T19228 |
|
PSP鋼塑復合給水管及配件 |
CJ/T183 CJ/T253 CJ/T237 |
注:1. ★標記的產品為該類管徑產品中推薦的首選產品。
2. 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中,樓層9層(含9層)以下的DN<100管道及配件可選用PPR材質。
3. 如需選用其它給水管材應征求供水企業意見。
6.4.5 高層建筑室內二次供水管道不得使用PP-R、PE、PEX、UPVC等給水塑料管。
6.4.6 管道、附件及連接方式應根據不同管材,按相應技術要求確定。
6.4.7 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二次供水管道應采取隔熱、防凍、防腐蝕措施,室外明設的非金屬管道應防止曝曬和紫外線的侵害。
6.4.8 應根據管徑、承受壓力及安裝環境等條件,采用水力條件好、關閉靈活、耐腐蝕、壽命長的閥門。
6.4.9 閥門應設置在易操作和方便檢修的位置。
6.4.10 室外閥門宜設置在閥門井內或采用閥門套筒。
6.4.11 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置閥門:
1. 環狀管段分段處。
2. 從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始端。
3. 水表前、后處。
4. 自動排氣閥、泄壓閥、壓力表等附件前端,減壓閥與倒流防止器前、后端。
6.4.12 當二次供水管道的壓力高于配水點允許的最高使用壓力時,應設置減壓裝置。
6.4.13 室外給水管道采用剛性連接方式時,應安裝管道伸縮補償裝置。
6.4.14 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置自動排氣裝置:
1. 間歇式使用的給水管網的末端和最高點;
2. 管網有明顯起伏管段的峰點;
3. 采用補氣式氣壓給水設備供水的配水管網最高點;
4. 減壓閥出口端管道上升坡度的最高點和設有減壓閥的供水系統室內二次供水管道頂端。
6.4.15 浮球閥的浮球、連接桿應采用不銹鋼材質。
6.4.16 供水管道的過濾器濾網應采用耐腐蝕材料,濾網目數應為20目?40目且過流面積應大于相應管道過流斷面的1.5倍,下列部位應設置供水管道過濾器:
1. 減壓閥、液位控制閥等閥件前。
2. 增壓供水設備的進水管處。
3. 口徑大于50mm的普通機械水表前。
6.4.17 室內二次供水管道上減壓閥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
6.4.18 鋼管防腐應符合《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
6.4.19 球墨鑄鐵管配件應采用環氧樹脂粉末靜電噴涂內防腐。
6.4.20 閥門及配件的選用、質量及安裝均應符合現行國家及行業標準。
6.4.21 入戶水表前截止閥應具有止回功能。
6.4.22 不得采用UPVC材料的閥門。
6.4.23 閥體材料不得采用灰口鑄鐵。
6.4.24 閥桿應采用不銹鋼桿或銅桿。
6.4.25 車行道、人行道上給水井蓋應使用球墨鑄鐵井蓋。城市干道或小區主要行車道上的閥門井蓋應采用重型球墨鑄鐵井蓋。閥門井蓋須符合《檢查井蓋》(GB/T23858)國家標準及供水企業相關技術要求。
6.4.26 根據使用環境,安裝在以下位置的二次供水設施應釆取保溫措施:
1. 建筑物內(樓道內)、外所有明敷的給水管道及閥門。
2. 建筑物外水表井(箱)箱內安裝的水表及附件,樓梯間內非嵌墻式水表箱內安裝的水表及附件等。
6.4.27 保溫層材料選用原則:
1. 應選用熱導率小、密度低、性價比高、易于施工的材料制品。
2. 應無毒、無味、防水、抗大氣腐蝕和光照老化。
3. 不得含有腐蝕與其直接接觸的管道、設備的成分。
4. 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使用壽命。
5. 在環境變化與振動情況下,不滲水、不開裂、不散縫、不墜落等。
6.4.28 管道及附屬設施保溫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建筑物內(樓道內)管道布置時宜遠離北外墻、外窗或無防風措施的位置。
2. 管道、管件等平時無需操作或檢修處可釆用固定式保溫結構, 法蘭、閥門等平時需要操作及檢修處應釆用可拆卸式的保溫結構。
3. 保溫層應連續不斷,接縫應順坡搭接以防雨水進入。
4. 戶外掛墻式水表箱內的水表及附件保溫應與管道保溫要求一致。水表箱體與管道連接處應釆用保溫處理封堵。
6.4.29 管道支吊架應有足夠的強度,應有可靠的減震措施。
6.5 水表
6.5.1 水表質量及技術要求
1. 水表質量及技術要求應符合國家水表標準《封閉滿管道中水流量的測量飲用冷水水表和熱水水表》(GB/T778)、《冷水水表檢定規程》(JJG162-2009)要求。
2. 生產廠家必須具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CMC)。
3. 表殼材料應符合《飲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規則》(CJ266)。
4. 水表在安裝使用前必須經法定檢定機構或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有強檢合格證標志。
5. 水表尺寸宜按表6.5.1選用。
表6.5.1水表尺寸
口 徑(mm) |
長(mm) |
寬(mm) |
高(mm) |
20 |
195 |
98-105 |
130 |
25 |
225 |
98-105 |
120 |
(注:以上適用于住宅水表。非住宅水表應根據用戶用水量、現場環境等因素選定)
6. 水表量程比即常用流量與最小流量的比值應大于等于80。
7. 水表前后應有直管段,表前長度為水表口徑的10倍,表后長度為水表口徑的5倍。
8. 水表下游任一處應高于水表高度。
6.5.2 新建及改造居民住宅樓水表必須選用智能水表。
6.5.3 智能水表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符合住房及城鄉建設部行業標準《電子遠傳水表》(CJ/T 224)和《住宅遠傳抄表系統》(JG/T 162)的要求。
2. 遠傳數據應與智能水表示值保持一致。
3. 數據傳輸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等應符合供水企業或相關管理單位的要求。
4. 電池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應保證使用6年以上。
5. 防護等級必須達到IP68。
6.6 給水管道井(水表井)
6.6.1 住宅建筑應在建筑物內公共部位設置給水管道井(水表井)安裝水表及公共管道,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6.6.2 管道井平面凈空尺寸不小于1200×800mm,與消防管道共用時平面凈空尺寸不得小于1300×900mm。
6.6.3 管道井需每層設外開檢修門,檢修門要求密封性能良好。管道井門檻高度不宜超過0.3m,檢修門的高寬不得小于1200×600mm,并須上鎖,井內的維修人員工作通道凈寬度不宜小于0.5m。管道井內閘和水表應采取保溫措施。
6.6.4 管道井內水表的安裝高度應高于底板0.3m,且不超過1.4m,多只水表并列安裝時,水表之間的間距宜不小于0.2m。
6.6.5 與其他管道合用的管道井,應滿足水表及供水管道的安裝及維護要求。不得影響水表直管段的安裝,維修人員工作通道凈寬不小于0.5m。
6.6.6 每層管道井底板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澆筑,以滿足安裝檢修的需要,穿墻套管處應封堵嚴密,以滿足防凍的需要。
6.6.7 管道井壁和門的耐火極限及管道井的豎向防火墻應符合國家消防規范的規定。
6.6.8 管道井內應設置照明設施及可靠的排水設施,內設的給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禁止私自遷改、搭接,管道井嚴禁其它設備設施占壓、占用。
6.6.9 管道井中部必須有15cm厚砼圈梁或實心墻,便于管道井支架固定牢固。
6.7 水表箱
6.7.1 建筑無水表井時,應采用水表箱。水表箱分為地埋式和壁掛式,應具有防凍、防曬、防淹措施。
6.7.2 地埋式水表箱材質為球墨鑄鐵,其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檢查井蓋》(GB/T23858)及行業標準《鑄鐵檢查井蓋》CJ/T511;尺寸應滿足供水企業或相關管理單位有關要求。
6.7.3 壁掛式水表箱應采用不銹鋼材質,質量與尺寸應滿足供水企業或相關管理單位維護管理有關要求。
7 加壓泵房
7.1 加壓泵房應靠近加壓負荷中心,采用地面式建筑結構單獨設置,采用坡屋面形式,以滿足隔熱功能,屋面及墻面應充分考慮防滲漏的措施,門設置為外開形式,其尺寸(寬*高≥1.8m*2.1m)應滿足搬運最大設備的需要,采用全304不銹鋼防火防盜安全門(應符合《GB17565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窗應設安全不銹鋼防護網,內襯精鋼紗,以滿足防腐、防鼠、防蚊功能,窗應設置在正對著水泵機組的地方,以滿足通風散熱的功能。
泵房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泵站設計規范》(GB/T50265)的有關規定。
7.2 加壓泵房確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在建筑物外單獨設置的,可結合主體建筑采用獨立結構形式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壓泵房不應毗鄰起居室或臥室。加壓泵房應釆用可靠的減震防噪措施。
2. 加壓泵房應獨立設置,其出入口應從公共通道直接進入。
3. 加壓泵房宜在便于進出的地方設置兩個門,門窗的要求同7.1條。
7.3 加壓泵房為地面式建筑時,室內地面應高于室外地面30cm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溝,排水溝應與環境排水系統相連、排水通暢,并應采取防淹、防震、隔噪措施。
7.4 水泵機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應采取有效減震防噪聲措施。加壓泵房環境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的要求。
7.5加壓泵房內不得放置無關設備、物品。與供水無關的排水管道、消防管道、電纜橋架等不得穿越加壓泵房。
7.6 加壓泵房內應預留足夠空間,以滿足水泵機組和相關設備安裝及檢修的要求。加壓泵房室內布置應符合表7.7規定。
表7.7加壓泵房室內間距要求
水泵機組外輪廓面與墻面間最小間距 |
0.8m |
相鄰水泵機組外輪廓面之間最小間距 |
1.0m |
加壓泵房主要通道最小寬度 |
1.2m |
水泵機組正面通道最小寬度 |
2.2m |
7.7 加壓泵房設計應充分考慮通風、采光、排水以及防止外界雨水、廢水、污水等進入的措施。半地下室通風要求泵房設置百葉窗,安裝時離地面30cm,墻壁上部安裝軸流風機(換氣扇),燈的布置位置應滿足照明無死角要求。強、弱電線應預埋在墻內及地坪下。
7.8 水泵機組基礎的混凝土強度應不低于C30,且基礎要高出加壓泵房地面不小于0.2m。水泵機組所用的強、弱電線采用預埋在泵座基礎底下。帶水箱供水模式的泵房基礎應采用整板基礎。
7.9 加壓泵房內應設沖洗龍頭,并配備沖洗軟管。
7.10 加壓泵房應設置排水設施,泵座四周要有0.25m*0.3m的排水溝(凈尺寸)排向集水井或下水溝,排水溝采用0.3m*0.6m不銹鋼篦子蓋板。加壓泵房為半地下或全地下式時,必須按照相關技術要求設置集水坑和排水泵,集水井尺寸為0.8m*1.0m*1.5m加蓋。排水泵應能實行自動控制。
7.11 加壓泵房的內墻、地面應選用符合環保要求、易清潔的材料鋪砌。地面鋪砌0.6m*0.6m白色瓷磚、墻面鋪砌0.3m*0.6m白色瓷磚,墻面鋪砌瓷磚至梁底。
7.12 加壓泵房內應有設備維修的場地。宜有設備備件儲存的空間。
7.13 小區規劃時應充分考慮二次供水用電負荷,并有符合電力負荷等級要求的可靠電源。
7.14 二次供水配電設計應按現行《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電氣控制設備》(GB/T3797)等相關國家規范執行。
7.15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安裝獨立結算的計量電表。電表宜設在加壓泵房外,配電箱宜設在加壓泵房內。
7.16 電氣設備設施按相關規范配置相應的過載、短路、過壓、缺相等保護。
7.17 接地裝置宜與建筑物接地裝置共用。用電設備設施的金屬外殼和金屬支架、金屬管道等均應做等電位聯結。就近連接到等電位聯結端子板上或接地干線上。
7.18 電氣設備設施應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7.19 加壓泵房內電氣設備和其他電氣設施的底部應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2m。
7.20 加壓泵房內應設置380V和220V檢修電源接口。
7.21 泵房內配電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寬度不宜小于1.5m。
7.22 泵房內應張貼操作規程及管理制度。
7.23防雷接地,加壓泵房的防雷接地系統應滿足《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7)及《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50065)的相關要求。
8 電氣、儀表及自動控制
8.1 一般規定
8.1.1 建筑物規劃時應考慮二次供水設施的用電負荷。
8.1.2 控制設備應符合《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微機控制變頻調速給水設備》(CJ/T352)、《低壓電器裝置安全防護電壓騷擾和電磁騷擾防護》(GB/T16895)、《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的功能安全,一般要求》(GB/T20438)、《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GB19517)等規范的要求。《工業自動化儀表電源、電壓》(GB3368)。
8.1.3 加壓泵房自控設計應釆用自動控制達到無人值守的要求,自控設計中應考慮系統整體的模塊化、標準化、智能化,以實現系統安全可靠以及節能高效運行。
8.1.4 應有現場控制和遠程控制兩種模式。現場控制包括手動和自動控制方式。遠程監控管理平臺能設定運行參數。
8.1.5 有通信要求的設備應提供標準的通信協議和接口,并符合供水企業或相關管理單位的要求。
8.1.6 應實現水泵機組的正常運行及故障切換、增減、調速等功能。
8.1.7 水泵機組控制柜的控制單元宜采用PLC。完成泵房供水系統各設備運行狀態信號的采集,并在現場人機交互界面上顯示。能根據泵房進出水壓力、水量的變化,自動控制水泵等設備的運行,使出水壓力、流量達到設定要求。同時將采集的各類信號傳輸給遠程監控管理平臺。
8.1.8 水泵機組控制柜應滿足以下功能:
1. 控制水泵機組等設備自動運行。
2. 具備瞬時斷電保護、過載保護、爆管保護、無水保護、自診斷、控制信號設定、故障信息顯示和儲存等功能。
3. 完成設備運行狀態信號采集,并將采集信息傳送至智能終端。
4. 應配有人機交互設備,可輸入、修改、顯示相應的設備運行參數,具備分級密碼保護以及重要參數二次確認功能。人機交互設備界面應漢化、圖標明顯、顯示清晰、便于操作。能夠在異常狀況下對運行設備進行自動保護,現場可聲光報警并將各種報警信號上傳。對可恢復的故障應能自動或手動消除,恢復正常運行。
8.2 檢測儀表
應實時檢測壓力、流量、液位、電流、電壓等參數。量程應為工作點測量值的1.5倍~2倍。計量器具準確度等級應滿足表8.2要求。
表8.2二次供水系統計量器具準確度等級要求
序號 |
計量器具類別 |
準確度等級 |
1 |
壓力儀表 |
1.0 |
2 |
流量儀表 |
1.0 |
3 |
液位儀表 |
1.0 |
4 |
電能儀表 |
0.5 |
8.2.1 釆用水池(箱)貯水、供水規模較大的加壓泵房,宜設置與消毒方式相匹配的在線式水質監測儀表。
8.2.2 壓力儀表
1. 加壓泵房應設置進、出水檢測儀表。
2. 當采用分區加壓供水時,各供水區域出水管應獨立安裝出水檢測儀表(最不利點處應安裝壓力儀表)。
8.2.3 流量儀表
加壓泵房應設置出水流量計。當采用分區加壓供水時,各供水區域出水管應獨立安裝出水流量計。
8.2.4 液位儀表
清水池應設置液位變送器,且能夠實時測量清水池內的蓄水高度。
8.2.5 電能儀表
加壓泵房電源進線箱(柜)內應設置智能電力儀表,釆集三相電壓、三相電流、有功、無功等電氣數據,儀表支持包含RS485、以太網等通用的通訊釆集接口。
8.3 智能終端
8.3.1 遵守遠程監控管理平臺的通訊協議和接口要求,應根據現場環境狀況選用可靠、靈活、適當的通訊方式。
8.3.2 智能終端應能采集加壓泵房內各類設備及環境狀態信息,并傳送至遠程監控管理平臺。
8.3.3 具備人機交互設備界面,可實時顯示各類設備及環境狀態信息,對運行設備能夠人工急停。
8.3.4 智能終端應具有通用性。
8.3.5 智能終端應采用柜式結構,使用220V交流電源,防護等級IP54。
8.3.6 泵房內數據傳輸模塊應具備斷網儲存、有網續傳功能。
8.4 保護
8.4.1 終端應配備UPS電源,供電時間應大于30min。
8.4.2 水泵機組控制柜應能夠在異常狀況下對運行設備進行自動保護,現場可聲光報警并將各種報警信號傳送智能終端。
8.4.3 水泵機組控制柜應設置下列保護:過電流、過電壓、欠電壓、過熱、缺相、短路、超頻保護、爆管保護、液位保護、失速保護、功率器件故障、瞬時停電保護、浪涌吸收保護等。
8.4.4 防雷和接地
1. 泵房內用電設備(不含照明)電源端應設置浪涌吸收保護裝置和電磁干擾防護設施。
2. 加壓泵房應嚴格按國家相關標準,做好各部分接地。電子設備接地電阻值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宜大于4Ω。
8.5 遠程監控系統
8.5.1 加壓泵房管理單位應設置遠程監控管理系統。
8.5.2 系統須針對泵房設備及控制信息進行標準化,統一系統設計參數,統一控制對象和數據釆集對象,統一控制軟件。
8.5.3 遠程監控管理系統應具備接入大量二次供水設備的并發能力,并支持城域網、VPN專線、家用寬帶、3G/4G/5G網絡等多種網絡傳輸方式。
8.5.4 遠程監控管理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1. 能夠對被控設備進行遠程控制,對現場被控設備的參數進行設定和修改,具有良好的人機界面,可方便地進行圖形的切換和各種功能的調用;設置不同的安全等級,針對不同的操作用戶設置相應的密碼等級,記錄操作人員及操作信息。
2. 實時顯示加壓泵房系統內重要的運行參數和設備運行狀態,監測參數的變化過程。
3. 參數異?;蛟O備故障時,可根據不同的報警類別,發出聲光報警、屏幕報警或語音報警,同時顯示相應的提示信息。
4. 遠程監控管理平臺應采用一個平臺軟件,實現權限管理、運行控制、視頻監控、系統診斷、報警、數據分析、備份與恢復等多項系統管理功能.
9 安全防護
9.1 加壓泵房安全防護系統應包括物防和技防兩種方式。
9.2 物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加壓泵房門窗應完備,且必須按消防規范的要求配備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2. 加壓泵房與外界相通的窗及孔洞必須設置防止小動物進入的設施。
3. 加壓泵房應安裝外開式防火防盜門,與外界相通的窗口及孔洞必須設置防盜設施。
4. 水池(箱)應加蓋加鎖加網。
9.3 技防包括門禁系統、入侵報警系統、語音警告系統、火災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等(視頻影像信息儲存時間不得小于90天)。所有系統信號均應接入智能終端,并傳輸至智能終端。
1. 系統可自動記錄人員進出的數據信息和圖像信息,防止非法闖 入。當出現非法人員非法闖入時,可進行現場的聲光報警、語音傳輸和遠程中控報警,以保障設備和水質的安全。
2. 視頻設備
(1)加壓泵房應設置不少于一支彩色高清網絡夜視攝像頭。
(2)加壓泵房內應實現視頻信號本地存儲功能,現場視頻錄像存儲周期不少于90天。
3. 門禁設備
(1)泵房應設置門禁設備。門禁設備包括:門禁控制器、讀卡器(識別儀)、門卡等。讀卡器應安裝在泵房入口處。
(2)通過門禁管理系統可實現對加壓泵房進出人員的識別,防止非工作人員進入。
9.4 安全防護系統的設計方案應征求公安機關的意見。
10 施工
10.1 一般規定
10.1.1 施工單位應按批準的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文件和審查合格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安裝,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10.1.2 施工力量、施工場地及施工機具應具備安全施工條件。
10.1.3 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對現狀消防供水系統設施進行妥善保護。
10.1.4 隱蔽工程應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驗收合格或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下一步工序施工。隱蔽工程記錄表應留存歸檔。
10.2 設施設備安裝
10.2.1 設施設備在安裝前應核對,并做好衛生清潔及防護工作。相關設施設備及材料安裝前應進行合格性檢測。
10.2.2 設施設備的安裝位置和方向應正確,并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不得少裝、漏裝、錯裝,滿足安全運行、維護檢修要求。
10.2.3 設備基礎尺寸、強度和地腳螺栓孔位置應符合設計和產品要求。
10.2.4 水泵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5)等有關規定。
10.2.5 電氣設備設施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等有關規定。
10.2.6 儀器儀表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等有關規定。
10.2.7 水池、水管出水管段必須安裝水龍頭,便于水質采樣檢測。
10.3 管道敷設
10.3.1 管道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等有關規定。
10.3.2 管道安裝時管道內和接口處應清潔無污物,安裝過程中應嚴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施工中斷和結束后應對敞口部位釆取臨時封堵措施。
10.3.3 進入建筑物前的二次供水管道與污水排出管外壁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0m,應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網或閥門井、水表井;當穿越承重墻或基礎時,應預埋鋼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墻處應預埋防水套管。
10.3.4 室外二次供水管道與建筑物外墻平行敷設的凈距不宜小于1.0m,且不得影響建筑物基礎;供水管與污水管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為0.8m,交叉時供水管應在污水管上方,且接口不應重疊,最小垂直凈距應為0.1m,達不到要求的應采取保護措施。
10.3.5埋地金屬管應采取防腐措施。
10.3.6 泵房內管道宜采用法蘭、卡箍連接的方式。
10.3.7管道安裝時管道內和接口處應清潔無污物,安裝過程中應嚴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施工中斷和結束后應對敞口部位采取臨時封堵措施。
10.4 構筑物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等有關規定。
10.5 遠程監控管理平臺建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軟件系統驗收規范》(GB/T28035)等有關規定。
10.6 支吊架的安裝:吊、支、托架安裝必須固定在砼或實心磚墻上;3根以上給水管的吊架應用不小于10cm寬的槽鋼制作,3根以下(包括3根)給水管的吊架應用不小于5cm寬的角鋼制作;吊、支、托架上不允許有多余的孔眼。吊架必須先固定在砼梁上,然后在兩梁之間按不大于3m的間距設吊架,固定在頂板的吊架每根吊桿固定腳長為30cm,每個固定腳為4個膨脹螺絲固定;支架每根管應有不少于1個膨脹螺絲固定在砼或實心磚墻上,管道井首層應安裝2個支架。
11 調試與驗收
11.1 調試
11.1.1 工程完工后應按照設計要求和相關施工及驗收規范,進行單機調試、系統聯合調試(模擬運轉不應少于30分鐘)、遠傳控制和試運行,并設定運行參數。
11.1.2 管道安裝完成后應進行水壓試驗。系統中不同材質的管道應分別試壓。水壓試驗必須符合設計和相關施工及驗收規范要求,不得用氣壓試驗代替水壓試驗。
11.1.3 管道隱蔽前必須試壓及驗收。熔接管道水壓試驗應在連接完成24h后進行。
11.1.4 對不能參與試壓的設備、儀表、閥門及附件應拆除或采取隔離措施。
11.1.5 貯水容器應做滿水試驗。
11.1.6 消毒設備應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單體調試。
11.1.7 必須對供水設備、管道進行沖洗和消毒,系統出水水質達到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
11.1.8 系統調試前應將閥門置于相應的通斷位置,并將電控裝置逐級通電,工作電壓應符合要求。
11.1.9 水泵應進行點動及連續運轉試驗,當泵后壓力達到設定值時,對壓力、流量、液位等自動控制環節應進行人工擾動試驗,且均應達到設計要求。
11.1.10 對遠程監控管理平臺功能進行逐一驗證,并與現場控制進行聯調。
11.2 驗收
11.2.1 二次供水工程安裝、調試、試運行合格后,應按下列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1. 工程驗收時應通知住建、公安、衛生健康部門和供水企業參加。
2. 工程驗收程序應參照現行國家標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建質〔2013)171號)。
3. 工程質量驗收按《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機械設備安裝工程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軟件系統驗收規范》(GB/T28035)、《泵站安裝及驗收規范》(SL317)等有關規定執行。
11.2.2 竣工驗收時應按相關規定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施工圖、設計變更文件、竣工圖。
2. 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3. 工程所包括設備、材料的合格證、質???、說明書等相關資料。
4. 涉水產品的衛生許可。
5. 系統試壓、沖洗、消毒、調試檢查、試運行報告。
6. 水質檢測報告。
7. 環境噪聲和振動檢測報告。
8. 自控主要設備清單(采集單元、變頻器、PLC等)。
9. PLC源程序及接口信號表。
10. 工程質量評定表。
11. 驗收合格后應將有關設計、施工及驗收的文件交付管理單位。
11.3 移交
11.3.1 二次供水設施應逐步移交供水企業實施專業運行維護管理。未移 交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由產權人或原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11.3.2 二次供水設施的移交管理方式應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及其產權性質確定。
11.3.3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產權的,應由產權人與運行管理單位履行產權變更手續;移交管理權的,應由產權人與運行管理單位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11.3.4 二次供水設施的移交應由產權人提出申請,并符合供水企業的下列接收管理條件:
1. 應經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同意。
2. 應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雙方簽訂二次供水設施的委托維護和管理合同。
3. 產權清晰無糾紛,移交前債權、債務等應已全部結清。
12 設施維護與安全運行管理
12.1 一般規定
12.1.1 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應有專門機構和人員。
12.1.2 管理機構應制定二次供水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12.1.3 運行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
12.1.4 管理機構應制定設備運行的操作規程,包括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故障處理、安全生產和日常保養維護要求等。
12.1.5 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項報表制度,包括設備運行、水質、維修、服務和收費的月報、年報。
12.1.6 用戶變更用水性質和用水方式時,應經供水企業同意。
12.1.7 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管道與設備、設施的運行、維修維護檔案管理制度。
12.2 設施維護
12.2.1 管理機構應建立日常保養、定期維護和大修理的分級維護檢修制度,運行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對設施進行定期維修保養。
12.2.2 運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設備的運行情況及相關儀表、閥門應按制度規定進行檢查,并做好運行、控制參數變更和維修記錄。
12.2.3 未經運行管理機構授權的人員不得更改已設定的運行控制參數。
12.2.4 二次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應及時搶修,盡快恢復供水。
12.2.5 加壓泵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及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物品,應保持整潔、通風,確保設備運行環境處于符合規定的濕度和溫度范圍。
12.2.6 二次供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與公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將二次供水納入公安部門的安全保障范圍。
12.3 安全運行管理
12.3.1 管理機構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對泵房、水池(箱)等二次供水設施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明確崗位責任人,定期開展安全巡查檢查。
12.3.2 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巡檢設施設備及管道,嚴禁在泵房、水池(箱)周圍堆放雜物,不得在管線上壓、埋、圍、占,及時制止和消除影響供水安全的因素。
12.3.3 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泵房內的排水設施、水池(箱)的液位控制系統、消毒設施、各類儀表、閥門井等,以保證閥門井蓋不缺失、閥門不漏水;自動排氣閥、倒流防止器運行正常。
12.3.4 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分析供水情況,進行二次供水設備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影響供水安全的各種故障隱患。
12.3.5 水池(箱)必須定期清洗消毒,每季度進行一次,并應同時對水質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現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
12.3.6 水質檢測項目至少應包括:色度、濁度、嗅味、肉眼可見物、pH值、大腸桿菌、細菌總數、余氯,水質檢測取水點宜設在水池(箱)出水管段,水質檢測記錄應存檔備案。
12.3.7 運行管理人員應持健康證上崗。
本技術導則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技術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要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釆用“必須”;
反面詞釆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釆用“應”;
反面詞釆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釆用“宜”;
反面詞釆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釆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 行”或“應符合……的規定”。
引用標準名錄
下列標準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技術導則。
1. 《室外給水設計標準》GB50013
2.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
3. 《泵站設計規范》GB50265
4.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282
5. 《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50788
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7.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
8. 《壓力容器》GB150
9.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
10.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
11.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
12.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
13. 《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8613
14. 《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GB19517
15. 《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
16. 《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
17.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
18. 《建筑給水排水及釆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
19. 《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5
20.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
21.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
22.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
23. 《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
2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GB4806.9
25.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50331
26.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
GB/T17219
27. 《泵的噪聲測量與評價方法》GB/T29529
28. 《泵的振動測量與評價方法》GB/T29531
29. 《檢查井蓋》GB/T23858
30. 《飲用冷水水表和熱水水表》GB/T778
31. 《電氣控制設備》GB/T3797
32. 《低壓電氣裝置》GB/T16895
33. 《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的功能安全》GB/T20438
34. 《軟件系統驗收規范》GB/T28035
35. 《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40
36. 《城鎮供水管網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207
37. 《飲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規則》CJ266
38. 《微機控制變頻調速給水設備》CJ/T352
39. 《電子遠傳水表》CJ/T 224《鑄鐵檢查井蓋》CJ/T511
40. 《薄壁不銹鋼管》CJ/T 151
41. 《內襯不銹鋼復合鋼管》CJ/T192
42. 《建筑給水排水薄壁不銹鋼管連接技術規程》CECS 277
43. 《內襯(覆)不銹鋼復合鋼管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ECS 205
44. 《工業自動化儀表用電源電壓》JB/T 8207
45. 《低阻力倒流防止器》JB/T11151
46. 《民用建筑遠傳抄表系統》JG/T 162
47. 《矩形給水箱》12S101
4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建質〔2013) 171號